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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 2019-04-1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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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讀>>關于《永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YZCR-2019-01001

        永政辦發(fā)〔20193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直有關單位:

        《永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410


        永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fā)〔201823號),確保殘疾兒童獲得精準、高效、優(yōu)質的基本康復服務,切實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康復救助范圍及救助原則

        (一)康復救助對象主要為0-6歲(指受助時不滿7周歲),符合救助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擴大救助范圍。

        (二)康復救助對象條件

        1.具有永州市戶籍或有效居住證,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被指定醫(yī)院、三級醫(yī)院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殘疾兒童監(jiān)護人有康復意愿,預期合理。

        3.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并經定點康復機構評估有康復潛力,通過康復服務可以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三)救助原則:在救助范圍內,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實行全履蓋,應救盡救。

        二、康復救助內容和標準

        (一)機構康復訓練

        1.視力殘疾兒童康復:為視力殘疾兒童一次性提供功能評估、視覺基本技能訓練,時間不少于1個月,救助標準每人不低于1000元。

        2.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康復:康復訓練救助時間每年不超過10個月;救助標準每人每月1500元,主要用于康復訓練、康復評估、家長培訓、康復教材、康復檔案、康復設備、環(huán)境布置、人員培訓及購買服務等費用補貼。

        多重殘疾兒童同一年度內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殘疾類別接受機構康復訓練救助。

        (二)輔助器具適配

        1.視力殘疾兒童:在救助年齡內,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兒童提供一次免費適配助視器。助視器救助標準為平均每人每次不低于1000元。

        2.聽力殘疾兒童:為經評估適合佩戴助聽器的聽力殘疾兒童免費配發(fā)助聽器,救助標準每人每次不低于6000元,其中80%用于助聽器(2臺全數字助聽器)購置、20%用于助聽器驗配服務。在救助年齡內,助聽器驗配每人累計救助不超過2次。

        3.肢體殘疾兒童:根據需要為肢體殘疾兒童免費適配假肢、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0000元;矯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矯形器購置費占60%,適配服務費占40%。其它輔助器具購置費占80%,適配服務費占20%。

        在救助年齡內,假肢、矯形器每年評估一次,根據專業(yè)評估機構意見,必要時更換;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輔助器具每人累計救助不超過3次。

        (三)手術

        1.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聽力殘疾兒童植入人工耳蝸。手術對象為聽力損失為重度聾以上,配戴助聽器康復效果不佳,醫(yī)學檢查無手術禁忌癥,雙側耳蝸及內聽道結構正常、無蝸后病變,精神、智力及行為發(fā)育正常。監(jiān)護人能認真履行監(jiān)護責任并對人工耳蝸有正確的認識。

        在救助年齡內,每人救助一次,救助費用標準7.5萬元,其中80%用于采購人工耳蝸產品1套,20%用于術前復篩檢、手術及術后的5次調機。

        2.為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主要手術適應癥為: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后遺癥、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jié)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

        每人每次救助1.8萬元,用于手術費、輔助器具適配及康復訓練等。在救助年齡內,每人手術累計救助不超過2次。

        三、康復救助工作程序

        (一)各縣區(qū)、管理區(qū)、經開區(qū)(下稱縣區(qū))殘聯要積極協調衛(wèi)生健康部門定期開展殘疾兒童篩查工作,建立篩查檔案,準確掌握本地殘疾兒童底數及康復需求,及時提供康復救助服務。

        (二)申請康復救助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1評估。由本地殘疾評定被指定醫(yī)院或三級醫(yī)院機構對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進行康復評估(持證殘疾兒童可不進行評估)。

        2.申請。殘疾兒童及其監(jiān)護人根據評估意見(或持殘疾證),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持身份證或家庭戶口本和救助條件規(guī)定的醫(y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或殘疾證),向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fā)放地)的縣(區(qū))殘聯提出申請。

        3.審批??h級殘聯應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時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jiān)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不符合救助的,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殘疾兒童應在其戶籍地縣(區(qū))定點康復機構的選擇,原則上就近就便,如本縣(區(qū))暫無定點康復機構可轉介到上級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服務。

        (三)經審核批準救助的殘疾兒童,監(jiān)護人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到定點康復機構辦理康復訓練注冊登記,建立康復檔案,接受康復訓練。

        定點康復機構與監(jiān)護人簽訂康復協議,同時將協議復印件報縣級殘聯備案。殘疾兒童超齡或自行放棄康復訓練,定點康復機構須及時報告縣級殘聯,縣級殘聯及時注銷該項康復救助。

        兒童福利機構收養(yǎng)的0-6歲殘疾兒童需要康復的,由兒童福利機構負責集中養(yǎng)育康復,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予以救助,如福利機構不具備康復條件的,可由福利機構轉介至定點康復機構或商定點康復機構安排專業(yè)康復人員到福利機構提供康復服務。

        (四)制定殘疾兒童康復效果評估標準,建立完善評估機制??h(區(qū))殘聯應做好殘疾兒童康復監(jiān)測和督查,有條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康復效果評估。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系統(tǒng)訓練滿1年的殘疾兒童,經評估確無康復效果的,應告知其監(jiān)護人,終止該項目救助。

        四、定點康復機構認定

        (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定點康復機構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法人資質,機構建設符合國家及省市制定的有關康復機構規(guī)范。

        2.自愿成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定點康復機構,并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具備承擔相關康復項目任務的服務能力。

        3.能夠按照國家和省市現行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機構服務規(guī)范和服務標準所規(guī)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周期和質量要求提供康復服務。

        4.遵紀守法,無違法違規(guī)等不良記錄;沒有發(fā)生過重大傷亡或責任事故。

        (二)定點康復機構認定:縣(區(qū))定點康復機構由縣級殘聯會同衛(wèi)健、教育、民政、醫(yī)療保障等部門,組織相關專業(yè)康復專家進行遴選評審,報市殘聯審定。市級定點康復機構由市殘聯會同本級衛(wèi)健、教育、民政、醫(yī)療保障等部門擇優(yōu)選擇,市殘聯定期統(tǒng)一向社會公布全市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名單。

        (三)定點康復機構須與縣級殘聯簽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康復訓練機構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及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等。定點康復機構應利用公告欄、網站等做好康復救助公示工作,在機構顯眼位置向社會公示享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名單、期限等情況,并定期公布康復救助開展等情況,自覺接受殘疾兒童家長、媒體及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各縣(區(qū))殘聯要做好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確保救助項目公開、透明。

        (四)定點機構如出現下列行為之一,且在規(guī)定時間內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1.借助項目名義套取康復救助資金。

        2.救助項目服務范圍內的不合理額外收費。

        3.未按康復服務范圍和康復技術規(guī)程提供康復服務。

        4.康復服務效果及滿意度未達標。

        5存在消防、食品衛(wèi)生、水電氣使用及教學環(huán)境等安全隱患。

        6.違反康復救助工作要求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行為。

        五、康復服務專業(yè)人員培訓

        (一)各縣(區(qū))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康復專業(yè)人員的培養(yǎng)培訓,建立完善康復服務專業(yè)人員培養(yǎng)培訓體系。制定完善鼓勵政策,充分發(fā)揮各類康復專家的技術指導作用,提高康復人才培養(yǎng)水平。

        (二)各縣(區(qū))殘聯要統(tǒng)籌制定康復專業(yè)人才培訓實施方案,重點強化康復骨干的培養(yǎng)。對承擔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任務定點康復機構的專業(yè)人員要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專業(yè)培訓。

        (三)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應加強在崗工作人員培訓,保證各類康復服務專業(yè)人員符合崗位資質要求;要創(chuàng)造條件每年度為每個專業(yè)人員至少提供一次培訓機會,不斷提高機構康復服務能力。

        六、經費保障與結算

        (一)工作主體

        縣(區(qū))人民政府是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工作主體,要切實保障康復救助和康復工作資金。在中央、省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市級財政視情況對市轄區(qū)予以適當康復救助資金補助。

        (二)工作要求

        1. 每年2月底前,各縣(區(qū))殘聯向市殘聯報送上年度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數據、績效報告。7月底前報送下年度實名制康復救助服務需求。

        2. 各縣(區(qū))要根據年度本地救助兒童的需求量,進行康復救助資金需求測算,并在每年11月向政府報告,經政府批準后納入財政預算,同時積極爭取上級財政補助。

        3. 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fā)生的費用,已納入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yī)療救助范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yī)療救助的康復服務項目,由基本醫(y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yī)療救助范圍或政府相關部門項目資金按政策規(guī)定先行結算,再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情況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具體結算方法和結算周期,由縣(區(qū))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4. 經縣(區(qū))殘聯審核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的兒童康復訓練經費,由殘疾兒童所在地的縣級殘聯按本縣(區(qū))救助標準與機構進行結算(含轉介至市級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的兒童)。

        5. 經縣級殘聯審核同意轉介至省級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兒童的手術經費或康復訓練經費,由殘疾兒童所在地的縣級殘聯商同級財政確定的辦法與機構進行結算。

        6. 輔助器具適配經費由縣(區(qū))殘聯與同級財政部門結算,輔助器具產品由縣級殘聯根據需求情況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集中采購。

        7. 由兒童福利機構安排轉介至定點康復機構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經費結算,由兒童福利機構報主管部門確定。

        七、康復救助管理與監(jiān)督

        各縣(區(qū))殘聯、財政、教育、衛(wèi)健、民政、人社、應急管理、醫(yī)保、扶貧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同級政府主導下,共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工作。

        (一)殘聯組織要加強宣傳發(fā)動、組織協調,全面摸清殘疾兒童康復需求,制定實施救助計劃,做好救助對象審批、定點康復機構準入、評估、退出等工作;加強定點康復機構綜合監(jiān)管、救助項目績效評估和項目實施的督導檢查;加強康復人才培養(yǎng),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臺的信息錄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做好其他相關保障工作。

        (二)財政部門要按規(guī)定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會同殘聯等部門研究制定康復救助提標擴面政策,并加強資金監(jiān)管。

        (三)教育部門要支持具備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為康復后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小學或幼兒園就讀提供支持保障。

        (四)衛(wèi)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定點篩查評估、醫(yī)療康復機構的管理和指導,組織醫(yī)療機構專業(yè)人員進行康復技術培訓,指導婦幼等醫(yī)療機構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兒童早期篩查、診斷、干預等工作,及時將有需求的殘疾兒童轉介到康復教育機構接受康復教育訓練。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教師、醫(yī)療衛(wèi)生康復機構的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價標準,大力促進殘疾兒童康復人才隊伍建設。

        (六)民政部門做好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加強對殘疾兒童困難家庭的救助。

        (七)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職責范圍內的康復機構的安全綜合監(jiān)管責任。

        (八)醫(yī)療保障部門要按規(guī)定落實殘疾兒童醫(y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yī)保支付范圍政策,并逐步提高報銷標準。

        各縣(區(qū))及相關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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